描述
▌行程名稱
*澎湖特色體驗 |南寮風車有機農場|海砂炒花生+石磨豆漿
▌內容說明
*澎湖除了美麗的海景以及鮮美的海鮮,還有許多特色美食和有趣的特色體驗!位於澎湖南寮的南寮風車有機農場舉辦「農村小旅行」、「花豆在一起」及「來去卜寒竹」三項體驗活動,歡迎各地遊客來前來體驗!
*體驗課程僅耗時1.5小時,報名費450元。不管你是喜愛美食還是體驗旅遊,都非常推薦參加澎湖南寮風車有機農場所舉辦的「花豆在一起」體驗課程。「花豆在一起」體驗課程中,除了能親自體驗澎湖獨有的海砂炒花生傳統工法,還能將花生調味後帶回家,簡直太超值!海砂炒花生是澎湖傳統的工法。加入海砂及在地辛香料一同炒製,是為了使花生擁有天然的鹹味,只有在澎湖才有的特殊體驗。 此外還有石磨豆花和豆漿的製作體驗,讓大家無限量品嘗最新鮮香醇的豆漿和純手工的香甜豆花。澎湖特色體驗 活動「花豆在一起」內容超值不容錯過!
▌費用資訊
*成人:一人新台幣450元
*幼童:一人新台幣100元(酌收行政保險費)
*成人:5歲以上,幼童:0-5歲
*四人成行
*參與活動時請主動出示相關證件供當日活動工作人員驗證,相關證件說明如下:
兒童優待票:國民身分證或政府核發附有照片、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、月、日等足以證明身分證件。
購買兒童優待票者當日請配合出示相關證件,若無法出示工作人員將有權拒絕旅客入場。
▌行程參考
*行程時間參考
▸ 【14:00】 報到
▸ 【14:10 】講解及說明
▸ 【14:20 】傳統豆漿石磨製作
▸ 【14:40 】海砂翻炒花生體驗
▸ 【15:10 】成果驗收
▸ 【15:30 】歸賦
*本活動於澎湖南寮風車有機農場(澎湖縣湖西鄉200號)進行報到(請提前10分鐘報到),本活動全程時間約1.5小時。
▌圖片參考
▌費用包含
*【活動】
▸ 課程DIY體驗包含:海沙炒花生體驗(可將自己炒的花生帶回家)、石磨豆花(現場品嘗美味豆花及豆漿)
▌費用不含
*個人因素所產生之消費,如飲料、私人購物費…等。
*個人旅遊平安保險,依規定旅客若有個別需求,得自行投保旅行平安保險。
*本行程表上未註明之各項開銷,建議、自費或自由行程所衍生之任何費用。
▌使用方式
*電子憑證將寄送至Email信箱,請於現場出示電子憑證與護照或身份證。
▌取消政策
*旅客取消行程《旅客於訂購行程完成付款後通知旅行社取消者》,將依據【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】第十二條(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)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解除契約。但應於乙方提供收據後,繳交行政規費,並依列基準賠償:
一、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。
二、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。
三、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。
四、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。
五、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。
六、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。
*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,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。
▌集合地點
*地點:澎湖南寮風車有機農場
*地址:澎湖縣湖西鄉200號
▌備註事項
*實際遊程項目以現場為主。
*若遇天候因素無法進行活動,考量旅客安全,將依實際狀況變更其它行程替代,敬請理解。
*假日定義:週五、週六、國定假日前夕出發皆為假日。
*本公司依循觀光局規定,簽署旅遊契約書,相關規定請參閱《國內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書》,通知日以人事行政局公告上班日為基準。
*一旦訂購成功後,將無法增減原始旅客,若有更改需取消原始訂位記錄,重新需求訂位。
*線上訂購並非保證訂購成功,仍需以客服人員回覆確認為準。
*旅客聯絡手機請保持暢通,如因手機號碼錯誤或無法接通導致行程延誤,請旅客自行負責。
*本網站不負責因可歸責於旅客事由(如遲到等)所導致無法成行之損失,旅遊費用不予退還。
*於本網站訂購產品前,請務必詳閱該產品之訂購須知及相關約定。如訂購人非旅客本人,訂購人將居於代理人地位,亦即有義務充分告知旅客本人各行程訂購須知與限制約定,在點選同意後其法律效力及於旅客本人,本公司不接受事後旅客本人以不知或未瞭解等事由。
*此訂購單需客服人員確認回覆後始可生效,除出發日7日內須做保證訂購之規定外,並視同雙方同意簽屬【觀光局定型化國內旅遊契約書】(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觀業字第1050922838號函修正),敬請詳閱該契約書內容。本套裝行程除取消費用特別加註外,均適用【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】之相關規定。
*旅客取消行程《旅客於訂購行程完成付款後通知旅行社取消者》,將依據【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】第十二條(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)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解除契約。但應於乙方提供收據後,繳交行政規費,並依列基準賠償:
一、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。
二、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。
三、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。
四、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。
五、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。
六、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。
*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,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