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4澎湖花火節|澎湖餐廳|阿華海鮮餐廳|無菜單料理代訂

NT$1,150

▸ $1150:因需準備特殊食材,請提前預訂。

※含代訂服務費$150元

*用餐時段

▸ 晚餐17:00、20:00、20:30

描述

行程名稱

*澎湖餐廳|阿華海鮮餐廳|無菜單料理代訂

內容說明

*阿華海鮮餐廳是澎湖最熱門的餐廳,到澎湖必吃的海鮮大餐,經常一位難求,主打無菜單海鮮料理,各式海鮮都吃的到,價格經濟且菜色豐富,店家會根據當日食材及人數配菜,隨著季節搭配海鮮時令食材共7-8道菜(合菜),大快朵頤保證吃得滿足!

*招牌菜色【海膽炒飯】滑蛋中加入了滿滿的海膽,粒粒分明的炒飯鋪上入口即化的海膽滑蛋,口感顆粒分明,滿滿的海膽在口中鮮甜軟嫩!

*店家資訊

▸ 店家名稱:阿華海鮮

▸ 店家地址:澎湖縣馬公市仁愛路31號

▸ 營業時間:17:00 – 23:00

▸ 公休日期:每周二店休

費用資訊

▸ $1150:因需準備特殊食材,請提前預訂。

※含代訂服務費$150元

*用餐時段

▸ 晚餐17:00、20:00、20:30

圖片參考

*海膽炒飯在粒粒分明的炒飯鋪上入口即化的海膽滑蛋,滿滿的海膽在口中蹦發滿滿鮮味,保證讓人一口接一口!

費用包含

▸ NT$1150:因需準備特殊食材,請提前預訂。

※含代訂服務費$150元

費用不含

*個人因素所產生之消費,如飲料、私人購物費…等。

*個人旅遊平安保險,依規定旅客若有個別需求,得自行投保旅行平安保險。

*本行程表上未註明之各項開銷,建議、自費或自由行程所衍生之任何費用。

使用方式

*預定流程

1.於來趣吧網站下單預訂。

2.旅客付款完成後通知客服訂位。

3.客服訂位完成後,寄送E-MAIL“訂位確認信”至旅客信箱。

4.用餐當日至餐廳提供訂位人姓名、連絡電話即可。

注意事項

*如有不吃的食材請提前告知。

*食材皆以餐廳當日提供為準,恕無法指定菜色。

*無菜單料理,海鮮新鮮現撈,依照當日食材及訂位人數精心配菜,菜色及份量會因餐標/人數而提供不同食材及餐食。

*用餐時段:

▸ 晚餐17:00、20:00、20:30

*下訂時請提供聯絡人姓名、連絡電話,數量請直接選擇用餐人數。

*用餐當日請提早至餐廳報到,若逾時視同取消,恕不退費。

*若有對任何特殊食物過敏,請於備註欄位告知。

*用餐時間限制為90分鐘,6歲以上為成人,未滿6歲兒童無須餐食費及訂位費。因需要安排座位,請訂位時務必告知未滿6歲兒童人數。

*最慢請於三天前預訂。

▌取消政策

*預訂用餐日3天(含)前,收取訂位服務費100%($150元)。

*預訂用餐日0 ~ 2天(含)內取消,恕全額不退費。

▌集合地點

*地點:阿華海鮮

*地址:澎湖縣馬公市仁愛路31號

備註事項

*實際遊程項目以現場為主。

*假日定義:週五、週六、國定假日前夕出發皆為假日。

*旺日定義:連續假期期間出發。

*本公司依循觀光局規定,簽署旅遊契約書,相關規定請參閱《國內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書》,通知日以人事行政局公告上班日為基準。

*一旦訂購成功後,將無法增減原始旅客,若有更改需取消原始訂位記錄,重新需求訂位。

*線上訂購並非保證訂購成功,仍需以客服人員回覆確認為準。

*旅客聯絡手機請保持暢通,如因手機號碼錯誤或無法接通導致行程延誤,請旅客自行負責。

*兒童定義:限制為6歲以下。

*成人定義:6歲以上。

*若因實際出發後兒童身高超出上述限制規定,將於現場補足實際產生之費用。

*若遇天氣不佳或航班更改或不可抗拒之因素,本公司保有取消或變更行程的權利。

*本網站不負責因可歸責於旅客事由(如遲到等)所導致無法成行之損失,旅遊費用不予退還。

*於本網站訂購產品前,請務必詳閱該產品之訂購須知及相關約定。如訂購人非旅客本人,訂購人將居於代理人地位,亦即有義務充分告知旅客本人各行程訂購須知與限制約定,在點選同意後其法律效力及於旅客本人,本公司不接受事後旅客本人以不知或未瞭解等事由。

*此訂購單需客服人員確認回覆後始可生效,除出發日7日內須做保證訂購之規定外,並視同雙方同意簽屬【觀光局定型化國內旅遊契約書】(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觀業字第1050922838號函修正),敬請詳閱該契約書內容。本套裝行程除取消費用特別加註外,均適用【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】之相關規定。

*旅客取消行程《旅客於訂購行程完成付款後通知旅行社取消者》,將依據【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】第十二條(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)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解除契約。但應於乙方提供收據後,繳交行政規費,並依列基準賠償:

一、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。

二、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。

三、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。

四、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。

五、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。

六、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。

*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,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。